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207号原告于若愚。被告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若愚被告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若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XX 来源:
于若愚与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207号原告于若愚。被告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若愚被告青岛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若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