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253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