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广。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著作地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405-411号A区102室C。负责人孙庆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伟,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82号。法定代表人王天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伟,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志广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伯虎
审 判 员 李庆玉
代理
审判员 赵金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艾文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