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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民初31号

钟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31号原告钟某,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居民。被告向某。

原告钟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被告向某向其订立保证改正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 熊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