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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04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秀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秀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0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松,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相楠。

被告:深圳市领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柱。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领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