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54号申请执行人周仕荣,男,195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朱惠康,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仕荣与被执行人朱惠康(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1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忠平
审 判 员 王 勤
代理
审判员 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