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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81号

李里与罗玉梅、宜昌高新区龙满楼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里,罗玉梅,宜昌高新区龙满楼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里,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罗玉梅,女,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宜昌高新区龙满楼餐厅,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8号。经营者郭必新,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205831977********。申请执行人李里与被执行人罗玉梅、宜昌高新区龙满楼餐厅(经营者郭必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里于2016年1月13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玉梅、宜昌高新区龙满楼餐厅、郭必新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5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