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665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66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