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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06342号

原告李玉兰诉被告龙占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06342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馨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