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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17号

李志刚与崔军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志刚,崔军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17号申请人李志刚,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申请人崔军刚,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磁县。

申请人李志刚因与被申请人崔军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崔军刚驾驶的冀D×××××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价值中的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志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崔军刚驾驶的冀D×××××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献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