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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执21号

郭某某与黄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高庄镇。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苗桥镇。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自行和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铭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姜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站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