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高庄镇。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苗桥镇。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自行和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铭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姜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站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