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宗兴峰。申请执行人谢同兰。被执行人李达平。申请执行人宗兴峰、谢同兰与被执行人李达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开民初字第0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0元,执行费51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本院扣留了已汇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李达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交通事故赔款,待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豆 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