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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0号

马燕红与郭中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燕红,郭中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0号申请人马燕红。被执行人郭中英。马燕红申请执行郭中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燕红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中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现金1500元,结算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