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4民初284号

原告陈某杰、陈某涛与被告陈某菊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杰,陈某涛,陈某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284号原告陈某杰,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宛屯委004组。原告陈某涛,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华小区4号楼5-503号。被告陈某菊,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四社区300组光荣205号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杰、陈某涛与被告陈某菊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为被告的原居住地,但法院未在此地址找到被告本人,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杰、陈某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