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178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178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