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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178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178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