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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保9-1号

伍亨平与安徽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亨平,安徽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9-1号

申请人:伍亨平,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伍亨平与安徽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安徽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