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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25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夏某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25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夏某。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明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