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刑初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施某乙,个体户。曾因赌博,于1999年、2000年、2001年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六百元、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甲犯诈骗罪、被告人施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2015年3或4月,被告人施某甲认识并获悉被害人沙某从事电缆线销售工作。2015年5月,被告人施某甲因赌博输钱而经济拮据,产生骗取电缆线销赃得款之念。2015年5至6月期间,被告人施某甲向沙某谎称其父亲在启东市曹家镇承包建筑工地需要购买电缆线,先后23次骗得被害人沙某各种型号的电缆线共计290卷,合计价值人民币8556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5月7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远东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苏宁牌BV1.5mm2国标电缆线8卷、苏宁牌BV2.5mm2国标电缆线2卷、申江牌BV4mm2厂标电缆线7卷、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2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06元。2.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远东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苏宁牌BV1.5mm2国标电缆线2卷、申江牌BV4mm2厂标电缆线1卷、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2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32元。3.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2.5mm2国标电缆线1卷、申江牌BV2.5mm2厂标电缆线6卷、申江牌BV4mm2国标电缆线1卷、申江牌BV4mm2厂标电缆线6卷、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7卷、申江牌BV10mm2国标电缆线7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231元。4.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2.5mm2国标电缆线7卷、申江牌BV4mm2厂标电缆线7卷、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7卷、申江牌BV10mm2国标电缆线7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265元。5.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2.5mm2厂标电缆线7卷、申江牌BV6mm2厂标电缆线7卷、申江牌BV10mm2厂标电缆线7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96元。6.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5卷、申江牌BV4mm2厂标电缆线2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464元。7.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2.5mm2国标电缆线3卷、申江牌BV4mm2国标电缆线7卷、申江牌BV10mm2国标电缆线2卷、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2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66元。8.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10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70元。9.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13卷、申江牌BV16mm2厂标电缆线1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86元。10.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4mm2国标电缆线7卷、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4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36元。11.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2.5mm2国标电缆线6卷、申江牌BV4mm2国标电缆线4卷、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16卷、申江牌BV10mm2国标电缆线2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64元。12.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6卷、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1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22元。13.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12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64元。14.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4mm2厂标电缆线5卷、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6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00元。15.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10mm2国标电缆线2卷、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2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00元。16.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11卷、申江牌BV10mm2国标电缆线8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997元。17.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8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120元。18.2015年6月4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2卷、申江牌BV10mm2国标电缆线2卷、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1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54元。19.2015年6月7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5卷、申江牌BV10mm2国标电缆线4卷、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4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435元。20.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6卷、申江牌BV10mm2国标电缆线5卷、申江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5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32元。21.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五彩牌BV25mm2国标电缆线1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96元。22.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申江牌BV6mm2国标电缆线3卷、五彩牌BV25mm2国标电缆线1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37元。23.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黄浦电缆门市,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五彩牌BV6mm2国标电缆线1卷、五彩牌BV16mm2国标电缆线2卷、五彩牌BV25mm2国标电缆线2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796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施某甲在启东市汇龙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施某甲的父母亲向被害人沙某退赔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施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沙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程某、韩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黄浦电缆门市送货清单、远东电缆门市送货单等照片,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送(销)货单复印件,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电线的价格鉴定意见,相关谅解书,被告人施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5年6月,被告人施某乙明知被告人施某甲向其出售的电缆线系犯罪所得,仍先后5次在启东市汇龙镇松花江路其经营的废品回收店内低价予以收购,价值合计人民币13467.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施某乙以人民币3000余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施某甲出售的电缆线共计130公斤。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5054.4元。2.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施某乙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施某甲出售的电缆线共计80公斤。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3110.4元。3.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施某乙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施某甲出售的电缆线共计80公斤。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3110.4元。4.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施某乙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施某甲出售的五彩牌BV25mm2国标电缆线1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96元。5.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施某乙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施某甲出售的五彩牌BV25mm2国标电缆线1卷。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96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施某乙在启东市汇龙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乙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黄浦电缆门市送货清单、远东电缆门市送货单等照片,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送(销)货单复印件,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电线的价格鉴定意见,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施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施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甲犯诈骗罪、被告人施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施某甲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施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施某乙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先行羁押的37天已折抵刑期。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施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驾飞
代理
审判员 王麒锟
人民陪审员 施博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