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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53号

李义海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义海,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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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义海。

委托代理人:张誉腾,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建华,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讷建宏,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志伟,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义海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化物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义海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认定2009年李义海占有案涉房屋至今错误且无证据证明。

二、原审适用《民法通则》错误,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另案(2014)大民五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申请再审,目前在受理程序中。故李义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二)项为由申请再审。化物所提交意见称:不同意李义海的再审请求。本院审查查明,李义海因不服本院(2014)大民五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78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李义海对该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化物所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李义海占有案涉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化物所要求李义海腾退案涉房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李义海申请再审主张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法规无充分的依据。另案(2014)大民五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已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李义海以据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请再审依据不足。综上,李义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义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文刚

代理

审判员  周燕雁

代理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