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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6206号

屠文栋与夏时航、许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206号申请人屠文栋与被执行人夏时航、许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屠文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时航、许凤琴支付案件执行费62元,案款6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20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金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