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16号原告张兆秋,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余伟君,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张兆秋诉被告余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冬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