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841号原告谢仁来,村民。委托代理人周维龙,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高陵区通远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白明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高坤,村民。第三人柯昌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仁来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通远建筑工程公司、高坤、第三人柯昌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仁来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仁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谢仁来承担。(原告已预交400元,本院退付其20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