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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925号

李金津与张跃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金津,张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925号原告李金津,男性,年龄29。被告张跃利,男性,年龄3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津诉被告张跃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宋玉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