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04民初81号

马登龙与晏霞、王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登龙,晏霞,王风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81号原告马登龙,男,回族,1973年7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小兰、王耀文,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霞,女,汉族,1977年9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风先,男,汉族,1952年10月7日生。被告王风先,男,汉族,1952你那10月7日生。本院受理原告马登龙与被告晏霞、王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晏霞、王风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自2003年至今一直居住在乐都区碾伯镇古城西大街社区,依照法律规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一般管辖范围,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被告自2003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西大街社区,并出具社区证明予以证实,现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对此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都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