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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执44号

陈某某、蒋某甲与蒋某乙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蒋某甲,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申请执行人蒋某甲,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被执行人蒋某乙,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蒋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某乙因他案被判刑六年,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38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蒋某甲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蒋某乙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蒋某甲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铭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姜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站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