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125号
原告:冯学光,男,汉族,1960年3月21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毛学兰,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光诉被告毛学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学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学光负担。
审判员 马佩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阿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