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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40号

朱瑞丰与张登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朱瑞丰,张登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40号原告朱瑞丰。被告张登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丰与被告张登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瑞丰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瑞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瑞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朱瑞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国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