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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554号

哈斯毕利格申请执行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斯毕利格,王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54号

申请执行人:哈斯毕利格

被执行人:王虎关于申请执行人哈斯毕利格与被申请人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虎在东胜区园林绿化局有应收账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虎在东胜区园林绿化局应收账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