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48号
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0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兰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