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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48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48号

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0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兰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