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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行审5号

平舆县国土局申请执行鲁小爱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5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满启,男,系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朱小立,男,系平舆县清河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鲁小爱,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5)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行政处罚。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国土监字(2015)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由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张俊峰

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