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隋艳文,男。被执行人王艳红,女。申请执行人隋艳文与被执行人王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王艳红给付欠款12024元。法律文书生效后,王艳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隋艳文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艳文与被执行人王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隋艳文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