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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24号

隋艳文申请执行王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艳文,王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隋艳文,男。被执行人王艳红,女。申请执行人隋艳文与被执行人王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王艳红给付欠款12024元。法律文书生效后,王艳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隋艳文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艳文与被执行人王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隋艳文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