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268号原告宜都市马可波罗瓷砖经销店,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都市国际商贸城一楼。经营者汤瑞林。被告李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马可波罗瓷砖经销店诉被告李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已经支付所欠货款,故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马可波罗瓷砖经销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都市马可波罗瓷砖经销店负担。
审判员 姚洪涛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邬海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