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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字第814号

天津市百味香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顺天惠源食品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百味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顺天惠源食品调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天津市百味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南里市场后院2号。法定代表人崔玉江,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金鑫,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顺天惠源食品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赤欢路1200号。法定代表人常向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百味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顺天惠源食品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百味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玉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