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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更464号

自成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464号罪犯自成典,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自成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1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229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自成典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36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煜

审 判 员  李 栎

代理

审判员  马瑞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