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49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利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