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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236号

陆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陆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4年7月3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1994年5月5日,双方生育长子,取名陆某甲,现在外打工。同年10月16日,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6年6月25日,双方生育次子,取名陆某乙(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5月28日身亡)。2007年9月,被告因有外遇而与原告发生家庭矛盾后离家出走,后虽经原告多次找寻,但至今仍杳无音信。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故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16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及《注销户籍证明》1份,拟证明长子陆某甲和次子陆某乙的出生情况及次子陆某乙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5月28日身亡的事实;3.《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自2007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出示的以上证据,经综合审查,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实现证明目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认定。结合法庭调查及认定的上述有效证据,现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99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1994年5月5日,双方生育长子,取名陆某甲。同年10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6年6月25日,双方生育次子,取名陆某乙(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5月28日身亡)。2007年9月,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此后至今未归。现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和好无望,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以上诉求。

本院认为: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满二年且已无和好可能的,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因家庭矛盾而与原告分居生活长达八年之久且至今未归,由此可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现已无和好可能,鉴此,原告的诉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奎力

人民陪审员  高 博

人民陪审员  麦秀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三霞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