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3财保号

王某与郎某1、郎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郎某1,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号申请人王某,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魏僧寨镇闫寨村人。被申请人郎某1,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魏僧寨镇安雷寨人。被申请人郎某2,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魏僧寨镇安雷寨人。

申请人王某以要求与被申请人郎某1、郎某2返还婚约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郎某1、郎某2的银行存款3066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郎某1、郎某2的银行存款3066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庆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