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91号原告万润鹏,男,汉族。被告黄燕芳,女,汉族。
原告万润鹏诉被告黄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0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诺2011年4月还清,利息2点(每1万元每月2点),于2010年11月10日立下借据确认借款。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燕芳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借条原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借条予以采信,对微信聊天记录,因无法确定聊天记录的对方的身份,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我本人黄燕芳向万润鹏借陆万元正,人民币60000元,到2011年4月还清,利息2点(每一万元每月2点)。黄燕芳,2010年11月10日。另查明二:被告借款后,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庭审中,原告陈述:1、借款60000元为现金交付;2、原被告原为同事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借款为60000元,金额不大,现金交付符合常理,且原告对现金交付的陈述合理,本院对原告已现金交付借款的主张予以采纳。原告已交付借款,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生效,被告应当按时偿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黄燕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润鹏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为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树民
审 判 员 许红青
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燕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