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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执48号

唐红梅、李自成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红梅,李自成,陕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48号申请执行人唐红梅。申请执行人李自成。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增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唐红梅、李自成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3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4)第31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咸仲裁字(2014)第314号仲裁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党代

审 判 员  刘亚东

代理

审判员  左飞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