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6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晓慧,女,1996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吸食毒品,2015年9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教唆他人吸毒罪,2015年10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慧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晓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孙晓慧在上蔡县崇礼乡崇礼街石某经营的客店128房间内,劝说未成年人郑某1(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晓慧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1、王某、郑某2、石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对孙晓慧、郑某1、王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上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孙晓慧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孙晓慧的抓获经过证明及被告人孙晓慧、证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慧以劝说、鼓动的手段,唆使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晓慧犯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晓慧教唆未成人吸食毒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晓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晓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晓慧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审 判 员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