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048号
原告:敬某某,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刘军,仪陇县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决定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魏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