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4民初1048号

敬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敬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048号

原告:敬某某,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刘军,仪陇县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决定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魏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