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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958号

申请人林鹏翔与被执行人罗福贤、王丽华、罗幸贤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鹏翔,罗福贤,王丽华,罗幸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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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958号申请执行人林鹏翔,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罗福贤,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罗幸贤,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的(2015)思民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福贤、王丽华、罗幸贤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753.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柯祖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