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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特4号

郭瑞武与程书彬、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特4号申请人郭瑞武,男,出生于1962年3月14日,汉族。申请人程书彬,男,出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军华,郑州市新密市尖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组织机构代码:74579044-9。法定代表人郑聪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华,郑州市新密市尖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郭瑞武与程书彬、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世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瑞武与程书彬、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程书彬欠原告郭瑞武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截止到2015年9月15日为2000000元,以上本息共计7000000元。2015年9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程书彬定于2016年2月10日偿还本金500000元,下余本金及利息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被告如逾期还款,原告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河南省百祥实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路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