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2059号
原告:殷某甲,男,汉族,193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殷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甲与被告殷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加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
殷某甲与殷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2059号
原告:殷某甲,男,汉族,193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殷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甲与被告殷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加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