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2059号

殷某甲与殷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殷某甲,殷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2059号

原告:殷某甲,男,汉族,193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殷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甲与被告殷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加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