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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68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杜桂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杜桂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68号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267号胜利广场招银大厦A号501室。负责人唐锡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鸿,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秀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杜桂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杜桂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