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周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固定收入,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7260.58元及执行利息,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