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民初378号

原告龙建物业与被告孙庆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江县龙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庆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78号原告龙江县龙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建物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解春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军(曾用名孙志军),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庆铃,女,52岁,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建物业与被告孙庆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建物业于2016年2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龙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官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