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78号原告龙江县龙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建物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解春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军(曾用名孙志军),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庆铃,女,52岁,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建物业与被告孙庆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建物业于2016年2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龙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官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