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44号
原告:李广言。
被告:段恒义。
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上岗子村。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E座1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言被告段恒义、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言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李广言负担。
审判员 路东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