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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200号

杨永荣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20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1月4日0时许,酒后驾驶粤A×××××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6.2mg/100mL,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以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造成事故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之前被羁押8日,予以折抵),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项英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袁庆波李雅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