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58号
原告:姚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钱奇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某某诉称:2004年10月,姚某某与李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2月19日生育一子,名李甲某。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夫妻间常为琐事争吵不休,且李某有诸多不良嗜好,每次争吵时,李某辱骂、殴打姚某某,导致姚某某整天提心吊胆、战战兢兢生活。2013年11月,夫妻双方发生争吵,姚某某回娘家生活,李某一个月以后到姚某某娘家接姚某某回家,并写下承诺书,保证改正错误,如再犯,双方可协议离婚。2014年7月2日,双方又一次发生争吵,李某再次殴打姚某某,姚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枞阳县公安局枞阳镇派出所出警后平息事态,姚某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因亲友的规劝和李某再次写下保证书的情况下,2014年8月14日,姚某某撤回起诉。但此后夫妻关系没有好转,且矛盾不断升级,李某甚至对姚某某父母粗口大骂、大打出手。2015年1月,姚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同年4月20日,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驳回了姚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4月27日,姚某某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因李某反悔未果,同年7月,李某因吸毒被枞阳县公安局抓获,现在安徽省合肥市某某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
一、姚某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李甲某由姚某某抚养教育,李某依法承担抚养费;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枞阳县枞阳某某小区的一幢住房依法分割;三,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姚某某诉称的婚姻形成过程情况属实;姚某某诉称的离婚理由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如果姚某某坚持离婚,要等李某出去后再离;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现居住的房屋是婚前购买的,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债务共计100多万元姚某某必须偿还一半。姚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姚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姚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二、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三、李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李某及婚生子李甲某身份情况;
四、(2014)枞民一初字第01250号民事裁定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姚某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
五、枞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因吸毒被枞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实。
六、李某2013年11月7日承诺书、2014年8月10日保证书、2015年4月27日离婚协议各一份,用以证明李某未能信守承诺和保证,夫妻双方曾协商过离婚的事实。李某对姚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姚某某提交的证据一至五均不持异议;对证据六拒绝质证。李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姚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均属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证据六,系书证,是李某所书写,且李某当庭拒绝质证,失去了对该证据的抗辩权,该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及双方曾协议离婚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姚某某与李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2月19日生育一子,名李甲某。因性格不合,夫妻间常为琐事吵打。2013年11月7日,夫妻双方发生争吵,姚某某回娘家生活,李某到姚某某娘家接姚某某回家,并写下承诺书,承诺书载明:保证对家庭负责,不再沾染毒品,如再犯,双方可协议离婚。2014年7月2日,夫妻双方又一次发生争吵,姚某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因亲友的规劝和李某于2014年8月14日再次写下保证书的情况下,姚某某撤回起诉。但此后夫妻关系没有好转,且矛盾不断升级。2015年1月,姚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同年4月20日,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姚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4月27日,姚某某与李某自行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因其他原因未果。同年12月16日,姚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李某于2014年8月因吸毒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千元,2015年1月因吸毒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千元,同日被枞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8月10日,李某又因吸毒被枞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家庭无债权。
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姚某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长,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了子女。但因生活方式和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此发生吵打,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姚某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后虽撤回起诉和诉讼请求被驳回。但事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且矛盾不断升级,夫妻感情更加恶化。2015年4月27日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特别是李某因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又因为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债务,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且李某现在强制戒毒期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价值大小,且当事人未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评估,本案对此部分不作处理,待李某解除强制措施后,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婚生子李甲某抚养教育问题,现李甲某随姚某某生活,李某处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考虑婚生子李甲某成长教育,李甲某由姚某某抚养教育为宜,李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不承担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甲某由原告姚某某抚养教育,被告李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不承担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奇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方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